关于拟确定为全国质检系统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4-08-20
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质检系统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法函〔2014〕267号)要求,经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区、市)质监局组织推荐(自荐),总局以《全国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为依据,按照推荐(自荐)材料的标准符合性、材料形式完整度等,组织法律专家采取打分方式进行交叉评审,核定分数。经总局法规司司务会复核,现将拟确定为全国质检系统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予以公示(以得分排序)。
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公示名单中的单位提出异议,凡出现《全国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一票否决情形,不得确定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公示期满后,总局适时组织对省级质检两局进行现场复核。
附件:1. 拟确定为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检验检疫系统)
质检总局法规司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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