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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决定的(暂行)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30

  各位客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的要求,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停征计量收费(强制检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停征范围

2017年4月1日起,我中心停征强制检定收费。

二、执行时间以前的业务办理

4月1日前已经办理的强制检定业务及送检用户尚未缴费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我中心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强检工作具体办理流程

1.我中心受理强制检定服务的对象范围包括:我市各县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他经过审核的企事业单位;强制检定范围:我中心经授权的计量检定项目。

2.上述单位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送检前或送检时,应提交强检计量器具信息并预约送检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办理检定手续。

1)申请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时,请提供有效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或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时,强检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须提供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

3.维持原有检定关系不变。原由各县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仍然由原机构承担检定工作。

4.客户应对送检仪器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送检仪器中除经审核确认的强检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仪器均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签字确认。

5.根据需要实施现场强制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

6.检定期限。按照《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常规申请的强检计量器具报检后检定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确实需要延长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7.其他相关事宜均以国家和省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8.本通知内容当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017年3月31日





附件:办理强制检定所需材料及说明:

一、声明材料。

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三、若强检计量器具所属单位不属于华龙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示范区的,则应提供其所在县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本区域内没有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证明。

四、强检计量器具用途: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提供相应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以及计量标准器具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

2.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提供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总局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量[2001]16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发[2002]386号)文件规定,结合单位计量器具实际使用用途,如实申报。

4.针对停征强检收费后可能会出现工作量增加,我中心将全力以赴做好强检计量器具的免费检定工作。因该项工作面广、量大,故预约检定时限会适当延长,敬请谅解。



附件下载:


附件1:送检计量器具属于强检免征范畴的声明.docx

附件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docx

附件3: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确认表.docx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表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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